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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廣東省應急管理廳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以及關閉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數據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經審批擅自開展高危生產作業活動,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涉及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a安全相關條款修訂 一、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四第(一)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