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因素的分類
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參照GB6441-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16類:
(1)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8) 火災;
(9)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2)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
(14)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輪胎爆炸等;
(15)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等。(礦山、井下、坑道作業還有冒頂片幫、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