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 ? ?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粵府令第274號),進一步推動全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經省政府同意,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就《實施方案》有關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完善和大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特種設備使用、機械制造等高危行業領域和發生過事故的企業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其他行業領域鼓勵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要求積極發揮保險機構、保險社會組織在參與企業安全生產與事故預防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2017年12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2020年5月6日,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粵府令第274號)正式公布,明確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依照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六個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確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在高危行業領域大力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功能,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和技術防范水平,提升我省安全生產事故防范、化解和處置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明確基本原則。政策引導,市場運作;預防為主,防補結合;費率浮動,杠桿調節。
(三)明確工作目標。2021年底前,礦山(非煤礦山,下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照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全部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化管理平臺。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領域參保生產經營單位覆蓋率均達100%,金屬冶煉行業參保生產經營單位覆蓋率達60%以上,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漁業生產行業領域參保生產經營單位覆蓋率達40%以上。
2022年底前,應急管理部門對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開展預防技術服務情況實現在線監測,并制定實施第三方評估公示制度。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參保生產經營單位覆蓋率均達100%,并逐步拓展到其他事故多發易發行業領域。
2025年底前,建成生產經營單位自覺投保,保險機構有效組織服務,專業服務機構針對性、標準化提供服務,保險服務信息資源暢通共享,覆蓋面廣泛、適應性較強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體系。
(四)明確實施要點。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險費率、保險額度、事故預防、保險理賠等內容。
(五)明確職責分工。一是明確本省范圍內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根據實際需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二是明確保險機構的準入門檻。三是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可按照法定程序選擇第三方機構。四是明確政府部門,尤其是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的牽頭負責部門的職責任務。
(六)明確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監督檢查,推進信息共享。
三、實施意義
一是實施安責險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基本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有關要求,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重要舉措。
二是實施安責險是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舉措。當前,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學習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經驗、做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的一個全新險種,是推動商業保險與安全生產工作有效契合的良性互動。
三是實施安責險是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基層基礎的創新途徑和有力抓手。實施安責險可以有效發揮其兩項功能:一是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組織技術服務機構幫助企業查找風險和隱患,進行有效管控和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發生概率。二是經濟補償功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用大數法則,轉移、分散企業風險,緩解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帶來的賠償壓力,有利于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