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應急規〔2020〕5號)
各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局: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強化風險管控,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并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就加強工業制造業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門類C的制造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1.強化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設置實體化運作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全員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涉及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做到崗位與職責相匹配,安全責任落實到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同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認真履行職責。
2.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結合所使用、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品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完善防火、防爆、防毒、防雷、工藝管理、設備管理、特殊作業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規范從業人員的作業行為和操作程序。根據企業發生變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同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學習,保證從業人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崗位操作規程。
二、加強安全意識,強化雙重預防機制建設
3.落實“一線三排”工作機制。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全面排查、科學排序、有效排除各類風險隱患。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本企業的隱患進行全面、深入、徹底排查,并按隱患等級進行登記,建立隱患信息檔案。按照隱患整改、治理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分清輕重緩急,對隱患進行分級分類。對排查出的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隱患整治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時限到位、資金到位、預案到位。
4.強化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確定風險等級。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制定,落實安全風險公告警示措施,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要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強化風險點監控和預警,并及時制定措施,實施重點管控。針對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
三、加強現場管理,強化重點環節風險管控
5.嚴格規范儲存使用管理。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物品名稱、應急指引和警示標志應醒目清晰,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嚴禁超范圍、超量儲存,嚴禁各種禁忌物料混存混放。不得使用沒有“一書一簽”(即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或者危險有害特性不明的危險化學品。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辨識、評估、備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應采取符合國家相關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
6.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有毒有害重點崗位的危險警示管理和安全生產巡檢,規范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場所設備檢維修管理。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特殊作業,要進行作業風險分析,確認作業安全條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明確監護人員。強化勞動防護保障,教育、檢查、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四、加強標準管理,強化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7.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將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車間、班組、崗位安全達標作為重要考核要素納入創建內容,并深入開展涉及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安全等重點環節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堅持持續改進,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充分利用保險的風險控制和社會管理功能,加強事故預防和安全管理。
8.加強承包商安全教育管理。對外來施工作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安全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還要進行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及有毒有害防護教育,使其熟悉、了解本企業和作業現場的施工作業條件、環境和安全要求等應該注意的事項。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加強教育培訓,強化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9.加強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等)進行深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定期開展全員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應急處置能力。
10.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根據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發生事故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妥善保護事故現場。
六、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11.明確并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細化梳理內部機構監管業務,按照法定職責規定,將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納入其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一并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并協調督促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執法檢查,指導監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安全管理,堅決防范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12.切實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各相關企業應結合實際,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重點環節領域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指引》(見附件),細化貫徹落實要求。臨時性使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要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許可的企業還應符合有關安全生產許可條件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重點環節領域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指引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重點環節領域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指引
1液氨制冷
1.1液氨制冷機房、液氨儲罐之間及其與周邊建(構)筑物、場地、裝置和設備設施的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氨制冷企業安全規范》(AQ7015)和《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的相關規定。
1.2新建、改建、擴建氨制冷裝置的熱氨融霜應采用自動控制融霜。熱氨融霜供氣管道應設置融霜壓力控制和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應采用自動控制,并在人員密集區域需融霜的制冷裝置(如快速凍結裝置)30m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凍結裝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門外,設置人工切斷按鈕。
1.3人員較多的生產場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空調系統;快速凍結裝置應設置在單獨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數不得超過9人。
1.4氨制冷機房及其控制室與加工間、冷庫或倉庫庫房貼鄰建造時,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且氨制冷機房及其控制室的屋面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1.00h。氨制冷機房與其控制室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隔墻隔開,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機房與其控制室之間的隔墻上的觀察窗應為甲級固定防火窗;當確需設置連通門時,應采用開向制冷機房的甲級防火門。氨制冷機房與變配電室(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貼鄰建造時,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的規定。氨制冷機房及其控制室和變配電室安全出口的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變配電室門口應設置擋板,門、窗、自然通風的孔洞應用金屬網和建筑材料封閉。
1.5氨制冷機房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5m。當氨制冷機房每個防火分區的面積不大于150㎡時,可只設置1個安全出口。
1.6氨管道不得通過有人員辦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員密集場所。
1.7氨制冷機房、安裝有氨制冷快速凍結裝置的作業間應設置防爆型事故排風機和氨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氨氣濃度檢測傳感器應按規定安裝在氨制冷機組、氨泵、貯氨器以及快速凍結裝置進、出料口處的上方。
1.8氨制冷機組、貯氨器、冷凝器、油分離器等制冷設備設在室外時,應有防止非操作人員進入的圍欄,并設危險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識,其中氨制冷機組、貯氨器還應有通風良好的遮陽設施。
1.9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制冷系統應在制冷機房和安裝有快速凍結裝置的加工車間等場所設置視頻監控報警系統。
1.10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應完整、齊全、有效,并應定期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特種設備還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1.11氨制冷裝置應采用專門鋼制閥門,不應使用灰鑄鐵閥門。已建成投產的氨制冷裝置若采用球墨鑄鐵閥門,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1.12貯氨器液位高度不應超過其徑向高度的80%;低壓循環儲液桶、氨液分離器、排液桶的液位高度不應超過容器容積的2/3,且不應超過高液位報警線;中間冷卻器的液位應保持在設計高度,液位超過設計高度時,應及時進行排液處理。
1.13氨制冷系統閥門的泄壓管出口應高于周圍5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冷庫除外)的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擊、防止雨水和雜物落入泄壓管的措施。
1.14氨制冷機房內不得存放冷凍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氨壓縮機加冷凍油過程中嚴禁水分、污物進入系統,冷凍油的型號、質量和灌注量應滿足壓縮機生產廠家的要求。
1.15廠區內顯著位置應設置風向標,風向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看的位置。
1.16氨制冷機房、卸氨處和其他涉氨場所均應按要求設置洗眼器、沖淋器等設施;制冷壓縮機應設置壓力、電機過載等安全保護裝置;壓縮機聯軸器或傳動皮帶、泵等外露的轉動部位,均應設安全防護罩。
1.17企業應至少配備兩套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長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護服等防護器具和一定數量的橡膠手套、膠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以及快速堵漏工具等。制冷機房應配備適量保質期內的酸性飲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鹽水等應急搶救物品。
1.18液氨制冷機房及和其他涉氨場所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設置滅火器、堵漏工具等必要的應急器材和防護服等個體防護裝備。
2噴涂作業
2.1不得使用淘汰的化學品(如含苯涂料和稀釋劑等)和淘汰的工藝(如火焰法除舊漆等)進行噴涂作業。因特殊工藝要求不得不選用時,應向當地主管部門申請報告并得到批準,報告內容包括安全評價和防護措施。
2.2噴漆室、調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劑)倉庫(中間倉庫)內嚴禁設置人員辦公室、休息室。
2.3油漆噴涂作業場所的廠房一般采用單層建筑或獨立廠房。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層。如布置在多跨廠房內,宜布置在外邊跨或同跨的頂端。當噴涂作業場所、烘房與其他作業區隔開設置時,隔墻不得使用非阻燃材料,與相鄰車間之間的隔墻應為不燃燒體的實體墻,隔墻上的門亦應是不燃燒體。
2.4油漆噴涂作業場所作為單獨一個防火分區時,應設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設置常閉式防火門并應向外開,且保持暢通。噴涂作業場所的門應向外開,其內部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2m。疏散通道不得被占用。
2.5噴涂作業場所、油漆(溶劑)倉庫(中間倉庫)內不得進行調漆和油漆(溶劑)分(換)裝等作業。
2.6進入烘干室的涂漆工件不得有余漆滴落。
2.7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應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如放在室內,應設專用室存放;如放在室外,周圍5m范圍內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2.8噴涂作業中不得使用無導靜電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設備設施。
2.9噴漆室應設有機械通風和漆霧凈化裝置。
2.10涂裝車間通風系統進風口位置應設置在排風口的上風側,其高度低于排風口,距室外地坪應不低于2m;當進風口與排風口設置在同一高度時,則前者應設置在上風側,兩者的距離不小于20m。
2.11噴涂作業場所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設施、排風設施、消防設施和沖淋器、洗眼器等的設置均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2.12油漆(溶劑)倉庫(中間倉庫)應有良好的隔熱、降溫、通風措施,并在門口設置人體靜電導除裝置及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庫內設置溫濕度計。
2.13噴涂作業場所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設置滅火器等必要的應急器材和防毒面具等個體防護裝備。
3揮發性有機溶劑的使用
3.1工廠內化學品的儲存、輸送方式應根據生產工藝所需化學品用量及其物理、化學特性確定。化學品的儲存量可依據生產規模、運輸距離等相關因素確定。
3.2化學品槽車停車或卸貨地點應設槽溝或防外流措施,化學品存儲間(區)應設圍護設施。
3.3化學品庫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的有關規定,同時宜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化工粉體物料堆場及倉庫設計規范》(HG/T20568)的有關規定。
3.4?化學品儲存區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及化學品運輸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并應設置監控設施。
3.5?化學品供應系統管道材質應根據所輸送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品質要求確定,應選擇化學性能穩定和相容性能良好的材料。
3.6外購獨立包裝的成品化學品應在化學品庫房內單獨存放。
3.7?大容積儲存罐及相關設備應獨立設置化學品儲存區,化學品儲存區內儲存罐的設計容積不宜超過7天化學品用量所占容積。
3.8?日常生產所需的化學品宜儲存在生產線的化學品儲存間(區)內,儲存量不宜超過1天用量。
3.9化學品庫不宜設置在廠區人員密集區域。
3.10化學品儲存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化學品儲存區的位置應避開廠區人員密集區域,無法避開的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儲存罐的化學品加壓泵、原液儲存罐及輸送泵等化學品供應系統中的相關設備宜設置在化學品儲存區內;化學品廢液儲存罐、外運加壓泵等化學品收集系統中的相關設備應設置在化學品儲存區內。
3.11廠房內各種化學品儲存間(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化學品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的有關規定,分類儲存在儲存間(區)或分配間內;當物理化學性質不允許儲存在同一區域或房間時,應采用實體墻分隔;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間(區)、分配間應靠外墻布置;危險化學品儲存間(區)、分配間不應設置在辦公區等人員密集房間和疏散走廊的上方、下方或貼鄰;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間(區)、分配間,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防靜電地面;腐蝕性化學品應采用防腐蝕地面。
3.12?液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間(區)、分配間應設置溢出保護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當儲存間(區)、分配間未設水消防滅火系統時,儲存罐或罐組應設置防護堤,防護堤有效容積應大于最大儲罐的容積;當設水消防滅火系統時,防護堤有效容積應大于20min消防水量加上最大儲罐的容積;防護堤有效容積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防護堤的最小高度不得低于0.5m;混合后會引起化學反應的不同化學品儲罐或罐組之間,應設置防護隔堤;儲存間(區)、分配間應設置液體泄漏報警系統。
3.13通過管道輸送化學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輸送系統設備、管道的化學穩定性應與所輸送化學品的性質相容;應設置液位監控、自動關閉裝置及溢流應對設施。
3.14常用化學品與工業塑膠管道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輸送非腐蝕性有機溶劑時宜采用低碳不銹鋼管;輸送酸、堿類和腐蝕性溶劑時宜采用塑料管,并應設置防泄漏保護套管;用于管道系統的墊片,宜采用與所輸送化學品相容的氟橡膠、聚四氟乙烯或其他與所輸送化學品相容的材料。
3.15化學品廢液應依據廢液量及節能環保要求采取回收再利用的處理方式。閥門和附件的材質宜與管道材質一致。
4氣體類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危險化學品一般氣體站(如氧氣、氮氣、氬氣、混合氣體等包括分子篩制氮系統),供氫站(集裝格),LNG(CNG)儲罐(管束)等,應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GB16912)、《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GB/T34525)等標準的規定。
4.2氣瓶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場地內,通風良好,設置遮陽設施。
4.3氣瓶應在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內使用,氣瓶的安全附件應齊全。外表面有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損傷缺陷的氣瓶,不得入庫儲存和使用。
4.4不同性質的氣瓶應隔離儲存,相互禁忌的氣體鋼瓶應隔開或分離儲存。氣瓶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質等均應隔離儲存。易燃氣體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不得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物混合儲存。
4.5氣瓶儲存時應擺放整齊,并留有搬運通道。實瓶和空瓶應隔離貯存,并設置明顯標志。
4.6氣瓶在儲存、使用時均應立放,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氣瓶傾倒。
4.7氣瓶卸車和搬運嚴禁采用拋甩、滾翻、拖滑等野蠻方式。禁止使用鏟車、翻斗車等卸車、搬運氣瓶。
4.8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應使用錘子、管鉗和長柄螺紋扳手。
4.9氣瓶使用時不應靠近熱源放置,氣瓶安放地點周圍10m范圍內不應進行有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氣瓶在夏季使用時,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4.10使用氧氣或其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時,瓶體、瓶閥不應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均不應沾染油脂。
4.11使用氧氣、乙炔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氧氣、乙炔軟管的顏色應不同。
4.12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和聯鎖切斷裝置,燃燒系統應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4.13因生產需要在室內(現場)使用氫氣瓶時,其數量不得超過5瓶,且氫氣瓶與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質及氧化性氣體的容器和氣瓶的間距不應小于8m,與明火或普通電氣設備的間距不應小于10m,與空調裝置、空壓機和非防爆通風設備等通風設備吸風口的間距不應小于20m,與其他可燃氣體儲存地點的間距不應小于20m。室內現場應通風良好,保證空氣中氫氣含量不超過1%(體積),采用機械通風的建筑物,其進風口應設在建筑下方,排風口應設在上方。
4.14瓶內氣體不應用盡,應適當留有余壓。
4.15易燃易爆、有毒氣體氣瓶間和使用場所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通風條件不佳的氧氣和惰性氣體庫房應根據實際情況安裝氧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4.16氣體使用場所、氣瓶間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設施、消防設施和沖淋器、洗眼器等的設置均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17氣體使用場所、氣瓶間至少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根據使用氣體的特性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并按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規程。
5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5.1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儲罐材質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罐體設計強度應能滿足荷載要求,并留有裕量。
5.2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內地面和防火堤堤身內側均應做防腐蝕處理;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倉庫(中間倉庫)的地面和踢腳線應做防腐蝕處理。
5.3相互禁忌的腐蝕性化學品不得混存混放。如:酸性危險化學品和堿性危險化學品應分隔儲存。
5.4腐蝕性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的地面應采取防滲措施。
5.5腐蝕性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場所至少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根據使用化學品的腐蝕特性配備防護服、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等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并按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規程。
6環氧乙烷的使用
6.1環氧乙烷使用場所、氣瓶間(儲罐(區))之間及其與周邊建(構)筑物、場所、裝置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6.2環氧乙烷氣瓶應儲存于陰涼、通風的易燃氣體專用庫房內,遠離火種、熱源,應有通風良好的遮陽措施。環氧乙烷氣瓶應與酸類、堿類、醇類、食用化學品分開存放,不得混存混放。
6.3環氧乙烷儲罐的裝卸應采用上裝上卸方式,裝卸管道應為不銹鋼金屬波紋軟管,不得采用帶橡膠密封圈的快速連接接頭。
6.4環氧乙烷儲罐應設置水冷卻噴淋裝置和噴淋水收集設施。噴淋水的供應量應充足。
6.5環氧乙烷儲罐等壓力容器和設備應設置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并應裝有帶壓力、液位、溫度遠傳記錄和報警功能的安全裝置,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6.6環氧乙烷儲罐的密封墊片應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禁止使用石棉、橡膠材料;儲罐外保冷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外皮不得使用鋁皮。
6.7環氧乙烷輸送泵應有防止空轉和無輸出運轉的措施,并應設置泵內液體超溫報警和自動停車的聯鎖裝置;在環氧乙烷泵的動密封附近,應設噴水防護設施。
6.8環氧乙烷的安全閥入口應連續充氮,安全閥的排空管應有充氮接管。較高濃度環氧乙烷設備的安全閥前應設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應設氮封,且安全閥的出口管道應充氮;環氧乙烷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6.9環氧乙烷儲存、使用場所應按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設施,消防設施和洗眼器、沖淋器等。場地自然通風條件不符合要求時,應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
6.10環氧乙烷使用場所和氣瓶間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設置滅火器、堵漏工具等必要的應急器材和防毒面具、防護服等個體防護裝備。
7氯氣的使用
7.1 50kg裝氯氣瓶裝卸時,應用橡膠板襯墊,用手推車搬運時,應加以固定;100kg、500kg、1000kg裝氣瓶應采用起重機械裝卸,不應使用叉車裝卸。吊裝時,禁止使用電磁起重機,不得用鏈繩捆扎或將瓶閥作為吊運著力點。
7.2氯氣瓶應儲存在專用庫房內,不應露天存放,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500kg、1000kg裝的實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實瓶和空瓶應隔離貯存,并設置明顯標志。實瓶存放期不應超過3個月。
7.3地上液氯儲罐區地面應低于周圍地面0.3m~0.5m,或周邊設置0.3m~0.5m的圍堰。
7.4液氯儲罐20m范圍內不應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液氯氣瓶附近不得放置有油類、棉紗等易燃物和與氯氣發生反應的物品。
7.5 50kg、100kg裝的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傾倒措施;500kg、1000kg裝的氣瓶使用時,應臥式放置,并牢靠定位。不應將氣瓶設置在樓梯、人行道口和通風系統吸氣口等場所。
7.6開啟氣瓶閥門時,應使用專用扳手,不應使用活動扳手、管鉗等工具。不應使用氣瓶閥直接用于調節壓力和流量。瓶內氣體不應用盡,應適當留有余壓。
7.7不應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熱氣瓶,可采用40℃以下的溫水加熱。
7.8氣瓶與氯氣使用設備之間應設置截止閥、止逆閥和足夠容積的緩沖罐,防止物料倒灌。液氯儲罐的輸入和輸出管道應分別設置兩個截止閥門。
7.9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氣化。盤管式或套管式氣化器的液氯氣化溫度不得低于71℃;采用特種氣化器(蒸汽加熱)時,溫度不得大于121℃,氣化壓力應與進料調節閥聯鎖,氣化溫度應與蒸汽調節閥聯鎖。
7.10液氯罐、氣化器、緩沖罐等以及氯氣使用設備、設施的選材、選型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滿足工藝安全性要求。
7.11液氯氣化器、儲罐等壓力容器和設備應設置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溫度計,并應裝有帶壓力、液位、溫度帶遠傳記錄和報警功能的安全裝置。氯氣輸入、輸出管線應設置緊急切斷設施。
7.12液氯泄漏時禁止直接向罐體噴水,搶修人員在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立即轉動氣瓶,使泄漏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氣相空間。
7.13氯氣使用場所、氯瓶間(液氯儲罐(區))設置的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設施、消防設施和沖淋器、洗眼器等均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7.14氯氣使用場所、氯瓶間(液氯儲罐(區))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堵漏工具等必要的應急器材,裝備2套以上重型防護服、化學安全防護眼鏡、防靜電工作服、防化學品手套等個體防護裝備。
8電鍍化學品的使用
8.1對使用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的工作場所,其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生產所需的電氣設備與電力裝置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要求。儲存電鍍化學品的倉庫應得到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
8.2使用劇毒化學品的電鍍生產企業應依據國家法令、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劇毒品管理、運輸及使用、貯存的安全操作規程。
8.3危險化學品貯存條件應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以及《易燃易爆性商品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的要求。
8.4電鍍化學品都應存放在倉庫內,不得露天存放。禁配貨料,應隔開存放。庫房相對濕度不大于85%、溫度不大于35℃,應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存放電鍍化學品的堆垛應有隔潮設施。堆垛底離開地面的最小距離應有0.15m。
8.5劇毒化學品如氰化鈉應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專用庫房內,庫內相對濕度不超過80%。包裝密封。應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8.6電鍍生產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并定期發放到位。
8.7在工作現場應設置強制通風裝置,并定時抽風換氣,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限值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
8.8電鍍生產場所應配備應急噴淋裝置,以便操作人員被濺到槽液及時沖洗;在有劇毒品使用的場所,應配備消毒設施和消毒溶液。
8.9電鍍生產現場不應大量存放化學藥品、原材料等。按操作班次少量存放的化學藥品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8.10電鍍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警示標記,嚴禁在操作現場飲食和吸煙。
8.11所有氰化槽應盡量遠離酸槽,鍍前侵蝕工序后,工件尤其是形狀復雜的工件應清洗干凈,防止將酸帶入槽內形成劇毒氰化氫氣體;氰化鍍后的清洗槽應為專用槽。
8.12?采用蒸汽加熱系統的含氰化合物的槽體(包括清洗槽),其尾氣管路不應和其他非工業用途的蒸汽管路連通。
8.13?存放氰化物或含氰液的場地,應通風良好,氰化物或含氰液不應與酸擺放在一起。
8.14?氰化物和其它劇毒品的保管領取、稱量和配置都應采用雙人制度,憑審批手續按量領取。電鍍車間所領用的氰化物宜全部加入溶液中,不應在操作現場存放。
8.15?存放劇毒品、毒品、腐蝕試劑的包裝袋、玻璃器皿等用完料后,應專人妥善保管、集中銷毀。
8.16?操作人員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再進入電鍍操作崗位。在有毒氣體可能逸出的場所,所有電鍍操作人員應穿戴防護工作服、膠靴、手套;溶液配置或調整、運輸和使用酸堿溶液等場所,操作人員應戴長膠裙、護目鏡和乳膠手套;在設備維護時,清洗陽極板時應戴耐酸耐堿手套,并防止極板的金屬毛刺和碎片刺傷皮膚。所穿戴的防護用品不應穿離工作場所。
8.17?操作人員暫時離開電鍍生產崗位時,應充分洗滌手部、面部、漱口、更衣;特別是接觸氰化等劇毒品的,應進行消毒處理;每班生產結束之后,應沐浴更衣。
8.18?操作人員有外傷時,傷口應包扎后才能進行工作。傷口未愈的人員,不應進行接觸氰化物、鉻酸等劇毒品的操作。
9.鋼鐵企業煤氣的使用
9.1?鋼鐵企業應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建立和完善煤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相關要求。
9.2 煤氣危險區域,包括高爐風口及以上平臺、轉爐爐口以上平臺、煤氣柜活塞上部、燒結點火器及熱風爐、加熱爐、管式爐、燃氣鍋爐等燃燒器附近等易產生煤氣泄漏的區域和焦爐地下室、加壓站房、風機房等封閉或半封閉空間等,應設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3 煤氣加壓混合、儲存、使用等設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崗位,應設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值守的房間應保證正壓通風。
9.4 在煤氣區域工作的作業人員,應攜帶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進入涉及煤氣的設施內,必須保證該設施內氧氣含量不低于19.5%,作業時間要根據一氧化碳的含量確定,動火必須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或爆發實驗合格;設施內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氣含量低(小于19.5%)時,應佩戴空氣或氧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器具;設專職監護人員。
9.5?轉爐煤氣和鐵合金爐煤氣宜添加臭味劑后供用戶使用。
9.6 水封裝置(含排水器)必須能夠檢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嚴防水封裝置的清掃孔(排污閘閥或旋塞)出現泄漏。
9.7 用單一閘閥隔斷必須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為電動蝶閥加眼鏡閥或插板閥。
9.8?過剩煤氣必須點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應高于周圍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時要有火焰監測裝置和蒸汽或氮氣滅火設施。
9.9?煤氣管道和設備應保持穩定運行。當壓力低于500帕時,必須采取保壓措施。
9.10?煤氣管道應架空鋪設,嚴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氣管道埋地鋪設。
9.11?煤氣管道宜涂灰色,廠區主要煤氣管道應標有明顯的煤氣流向和種類標志,橫跨道路煤氣管道要標示標高,并設置防撞護欄。
9.12?煤氣管道的強度試驗壓力應高于嚴密性試驗壓力;高壓煤氣管道(壓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試驗壓力應高于常壓煤氣管道。
9.13?煤氣設備設施和管道泄爆裝置泄爆口,不應正對建筑物的門窗,如設在走梯或過道旁,必須要有警示標志。
9.14?凡開、閉時冒出煤氣的隔斷裝置盲板、眼鏡閥或扇型閥及敞開式插板閥等,不應安裝在廠房內或通風不良之處,離明火設備距離不少于40米。
9.15?煤氣設備設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凡新型煤氣設備或附屬裝置必須經過安全條件論證。
9.16?使用煤氣的鋼鐵企業必須設立煤氣防護站,配備必要的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做好本單位危險作業防護和救援工作。
煤氣防護站應盡可能設在煤氣發生裝置附近,或煤氣設備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氣防護人員應集中住在離工廠較近的地區。
煤氣防護站應設煤氣急救專用電話。
氧氣充裝室應符合GB16912的有關規定。
煤氣防護站應配備呼吸器、通風式防毒面具、充填裝置、萬能檢查器、自動蘇生器、隔離式自救器、擔架、各種有毒氣體分析儀、防爆測定儀及供危險作業和搶救用的其他設施(如對講電話),并應配備救護車和作業用車等,且應加強維護,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9.17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氣設施應經過檢查驗收,證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后,才能投人運行。煤氣設施的驗收必須有煤氣使用單位的安全部門參加。
9.18 煤氣設施應明確劃分管理區域,明確責任。
9.19 各種主要的煤氣設備、閥門、放散管、管道支架等應編號,號碼應標在明顯的地方。
煤氣管理部門應備有煤氣工藝流程圖,圖上標明設備及附屬裝置的號碼。
9.20 有煤氣設施的單位應建立以下制度:
---煤氣設施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將設備圖紙、技術文件、設備檢驗報告、竣工說明書、竣工圖等完整資料歸檔保存;
---煤氣設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況的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煤氣設施運行情況的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氣設施的日、季和年度檢查制度,對于設備腐蝕情況、管道壁厚、支架標高等每年重點檢查一次 ,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查。
9.21 煤氣危險區(如地下室、加壓站、熱風爐及各種煤氣發生設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濃度應定期測定,在關鍵部位應設置一氧化碳監測裝置作業環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濃度為30mg/m3?(24ppm)。
9.22?從事煤氣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方能上崗作業。以后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煤氣作業人員應每隔一至兩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結果記人“職工健康監護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應從事煤氣作業。
9.23 凡有煤氣設施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煤氣安全管理工作。
9.24?煤氣設施的人孔、閥門、儀表等經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應設置固定平臺。走梯、欄桿和平臺(含檢修平臺)應符合GB4053.1 ,GB4053.2 ,GB4053.3 ,GB4053.4 的規定。
9.25 煤氣設施的操作
9.25.1 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煤氣設施均應保持正壓操作,在設備停止生產而保壓又有困難時,則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
9.25.2?吹掃和置換煤氣管道、設備及設施內的煤氣,必須用蒸汽、氮氣或合格煙氣,不允許用空氣直接置換煤氣。吹掃或引氣過程中,不應在煤氣設施上拴、拉電焊線,煤氣設施周圍40m內不應有火源。
9.25.3 煤氣設施內部氣體置換是否達到預定要求,應按預定目的,根據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發試驗確定。
9.25.4?爐子點火時,爐內燃燒系統應具有一定的負壓,點火程序應為先點燃火種后給煤氣,不應先給煤氣后點火。凡送煤氣前已烘爐的爐子,其爐膛溫度超過1073K(800℃)時,可不點火直接送煤氣,但應嚴密監視其是否燃燒。
9.25.5?送煤氣時不著火或者著火后又熄滅,應立即關閉煤氣閥門,查清原因,排凈爐內混合氣體后,再按規定程序重新點火。
9.25.6 凡強制送風的爐子,點火時應先開鼓風機但不送風,待點火送煤氣燃著后,再逐步增大供風量和煤氣量。停煤氣時,應先關閉所有的燒嘴,然后停鼓風機。
9.25.7 固定層間歇式水煤氣發生系統若設有燃燒室,當燃燒室溫度在773K(500℃)以上,且有上漲趨勢時,才能使用二次空氣。
9.25.8 直立連續式炭化爐操作時應防止爐內煤料“空懸”。嚴禁同一孔炭化爐同時搗爐和放焦。爐底要保持正壓。
9.25.9 煤氣系統的各種塔器及管道,在停產通蒸汽吹掃煤氣合格后,不應關閉放散管;開工時,若用蒸汽置換空氣合格后,可送入煤氣,待檢驗煤氣合格后,才能關閉放散管。但不應在設備內存在蒸汽時驟然噴水,以免形成真空壓損設備。
9.25.10 送煤氣后,應檢查所有連接部位和隔斷裝置是否泄漏煤氣
9.25.11 各類離心式或軸流式煤氣風機均應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應選用符合工藝要求、性能優良的風機外,還應定期對其動、靜葉片及防喘震系統進行檢查,確保處于正常狀態。煤氣風機在啟動、停止、倒機操作及運行中,不應處于或進人喘震工況。
9.26 煤氣設施的檢修
9.26.1?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檢修的煤氣設施,包括煤氣加壓機、抽氣機、鼓風機、布袋除塵器、煤氣余壓發電機組(TRT)、電捕焦油器、煤氣柜、脫硫塔、洗苯塔、煤氣加熱器、煤氣凈化器等,煤氣輸入、輸出管道必須采用可靠的隔斷裝置。
9.26.2 進人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檢測一氧化碳及氧氣含量。經檢測合格后,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攜帶一氧化碳及氧氣監測裝置,并采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30mg/m3(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50mg/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h;不超過10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0.5h;在不超過20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5min~20min。
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部工作的時間間隔至少在2h以上。
9.26.3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應早于動火或進塔(器)前0.5h,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應重新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0.5h,也應重新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當煤氣比重大于空氣時,取中、下部各一氣樣;煤氣比重小于空氣時,取中、上部各一氣樣。
9.26.4 打開煤氣加壓機、脫硫、凈化和貯存等煤氣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時,應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9.26.5 帶煤氣作業或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應取得煤氣防護站或安全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
9.26.6 帶煤氣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高爐換探料尺、操作擂板等危險工作,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應有煤氣防護站人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佩戴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2)距工作場所40m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m以外。
(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層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4)距作業點10m以外才可安設投光器。
(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9.26.7 在煤氣設備上動火,除應遵守11.26.1和11.26.2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動火部位應可靠接地,在動火部位附近應裝壓力表或與附近儀表室聯系。
(2)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除應遵守11.25.2~11.25.3 的規定外,還應遵守: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并經取樣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含氧量;將煤氣設備內易燃物清掃干凈或通上蒸汽 ,確認在動火全過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9.26.8 電除塵器檢修前,應辦理檢修許可證,采取安全停電的措施。進入電除塵器檢查或檢修,除應遵守本標準有關安全檢修和安全動火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事項:
(1)斷開電源后,電暈極應接地放電;
(2)入內工作前,除塵器外殼應與電暈極連接;電除塵器與整流室應有聯系信號。
9.26.9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9.26.10 加壓機或抽氣機前的煤氣設施應定期檢驗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應采取措施后,才能繼續使用。
9.26.11 在檢修向煤氣中噴水的管道及設備時,應防止水放空后煤氣倒流。
10.水煤氣的使用
10.1?水煤氣的制氣及使用應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建立和完善煤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相關要求。
10.2?水煤氣生產廠房應位于廠區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10.3 水煤氣生產車間的操作控制室可貼鄰本車間設置,但應有防火墻隔開。控制室內必須設有調度電話,與使用煤氣的車間保持聯系,合理分配煤氣使用量,以保證管道系統壓力穩定。
10.4 水煤氣生產車間應設有專用的分析站,除進行生產控制指標分析外,還應定時作安全指標分析測定。
10.5?間歇式水煤氣爐的排放煙囪應單獨設立,不宜和其它煤氣設備共用煙道。
10.6 水煤氣生產廠房宜單排布置,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屬于甲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半水煤氣生產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屬于乙類(如同一裝置生產水煤氣和半水煤氣時.應按水煤氣要求處理)。
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
10.7?水煤氣生產廠房一般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宜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地面應平整并易于清掃。每層廠房應設有安全疏散門和樓梯。水煤氣生產廠房的區域內應設有消防車道。
10.8?水煤氣生產廠房的電氣設備按GB50058防爆要求設計。
10.9?氣爐進料口之間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10.10 通向煤氣爐的空氣管道的末端應設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10.11 洗滌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為洗滌塔計算壓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10.12 電除塵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除塵器入口、出口管道設可靠的隔斷裝置;
---電除塵器入口、出口應設煤氣壓力計,正常操作時電除塵器入口(煤氣柜出口)的煤氣壓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電除塵器出口(加壓機入口)的煤氣壓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時,煤氣加壓機停車;
---電除塵器中水煤氣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時應小于0.6%;大于0.6 %時,發出報警信號;達到0.8%時,立即切斷電除塵器的電源;
---電除塵器設放散管及泄爆裝置。
10.13 水煤氣(半水煤氣)的含氧量要嚴格控制,一般設自動分析儀,并有人工分析進行定期抽查。
正常情況下,總管煤氣含氧量應小于0.6%;單臺爐系統煤氣含氧量達到1%時,該爐必須停車。
10.14?水煤氣中含有大量一氧化碳和氫氣,危險性較大。自動控制操縱各個閥門,并設連鎖裝置防止誤操作。定期檢查風管閥門和煤氣管道,防止煤氣與空氣混合。
風管進口處防爆門應符合要求,在制氣階段,嚴禁打開集氣器放灰門。水煤氣工段在緊急停爐時,應將自動控制機轉換到鼓風階段位置,封閉洗氣箱出口閥門,關閉連通中間貯氣柜的進氣閥門,防止柜內水煤氣倒流。
10.15 煤氣危險區域,包括加熱爐、管式爐、燃氣鍋爐等燃燒器旁等易產生煤氣泄漏的區域和加壓站房、風機房等封閉或半封閉空間等,應設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10.16 煤氣加壓、儲存、使用等設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崗位,應設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值守的房間應保證正壓通風。
10.17 在煤氣區域工作的作業人員,應攜帶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進入涉及煤氣的設施內,必須保證該設施內氧氣含量不低于19.5%,作業時間要根據一氧化碳的含量確定,動火必須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或爆發實驗合格;設施內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氣含量低(小于19.5%)時,應佩戴空氣或氧氣呼吸器等隔離式呼吸器具;設專職監護人員。
10.18 水封裝置(含排水器)必須能夠檢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嚴防水封裝置的清掃孔(排污閘閥或旋塞)出現泄漏。
10.19?過剩煤氣必須點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應高于周圍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時要有火焰監測裝置和蒸汽或氮氣滅火設施。
10.20?煤氣管道和設備應保持穩定運行。當壓力低于500帕時,必須采取保壓措施。
10.21?煤氣管道應架空鋪設,嚴禁煤氣管道埋地鋪設。
10.22?煤氣管道宜涂灰色,廠區主要煤氣管道應標有明顯的煤氣流向和種類標志,橫跨道路煤氣管道要標示標高,并設置防撞護欄。
10.23?煤氣管道的強度試驗壓力應高于嚴密性試驗壓力;高壓煤氣管道(壓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試驗壓力應高于常壓煤氣管道。
10.24?煤氣設備設施和管道泄爆裝置泄爆口,不應正對建筑物的門窗,如設在走梯或過道旁,必須要有警示標志。
10.25?凡開、閉時冒出煤氣的隔斷裝置盲板、眼鏡閥或扇型閥及敞開式插板閥等,不應安裝在廠房內或通風不良之處,離明火設備距離不少于40米。
10.26?使用煤氣的企業必須設立煤氣防護站,配備必要的人員、救援設施及特種作業器具,做好本單位危險作業防護和救援工作。
煤氣防護站應盡可能設在煤氣發生裝置附近,或煤氣設備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氣防護人員應集中住在離工廠較近的地區。
煤氣防護站應設煤氣急救專用電話。
氧氣充裝室應符合GB16912的有關規定。
煤氣防護站應配備呼吸器、通風式防毒面具、充填裝置、萬能檢查器、自動蘇生器、隔離式自救器、擔架、各種有毒氣體分析儀、防爆測定儀及供危險作業和搶救用的其他設施(如對講電話),并應配備救護車和作業用車等,且應加強維護,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10.27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氣設施應經過檢查驗收,證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后,才能投人運行。煤氣設施的驗收必須有煤氣使用單位的安全部門參加。
10.28 煤氣設施應明確劃分管理區域,明確責任。
10.29 各種主要的煤氣設備、閥門、放散管、管道支架等應編號,號碼應標在明顯的地方。
煤氣管理部門應備有煤氣工藝流程圖,圖上標明設備及附屬裝置的號碼。
10.30 有煤氣設施的單位應建立以下制度:
---煤氣設施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將設備圖紙、技術文件、設備檢驗報告、竣工說明書、竣工圖等完整資料歸檔保存;
---煤氣設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況的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煤氣設施運行情況的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氣設施的日、季和年度檢查制度,對于設備腐蝕情況、管道壁厚、支架標高等每年重點檢查一次 ,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查。
10.31 煤氣危險區(如地下室、加壓站、熱風爐及各種煤氣發生設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濃度應定期測定,在關鍵部位應設置一氧化碳監測裝置作業環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濃度為30mg/m3?(24ppm)。
10.32?從事煤氣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方能上崗作業。以后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煤氣作業人員應每隔一至兩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結果記人“職工健康監護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應從事煤氣作業。
10.33 凡有煤氣設施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煤氣安全管理工作。
10.34?煤氣設施的人孔、閥門、儀表等經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應設置固定平臺。走梯、欄桿和平臺(含檢修平臺)應符合GB4053.1 ,GB4053.2 ,GB4053.3 ,GB4053.4 的規定。
10.35 煤氣設施的操作
10.35.1 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煤氣設施均應保持正壓操作,在設備停止生產而保壓又有困難時,則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
10.35.2?吹掃和置換煤氣管道、設備及設施內的煤氣,必須用蒸汽、氮氣或合格煙氣,不允許用空氣直接置換煤氣。吹掃或引氣過程中,不應在煤氣設施上拴、拉電焊線,煤氣設施周圍40m內不應有火源。
10.35.3 煤氣設施內部氣體置換是否達到預定要求,應按預定目的,根據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發試驗確定。
10.35.4?爐子點火時,爐內燃燒系統應具有一定的負壓,點火程序應為先點燃火種后給煤氣,不應先給煤氣后點火。凡送煤氣前已烘爐的爐子,其爐膛溫度超過1073K(800℃)時,可不點火直接送煤氣,但應嚴密監視其是否燃燒。
10.35.5?送煤氣時不著火或者著火后又熄滅,應立即關閉煤氣閥門,查清原因,排凈爐內混合氣體后,再按規定程序重新點火。
10.35.6 凡強制送風的爐子,點火時應先開鼓風機但不送風,待點火送煤氣燃著后,再逐步增大供風量和煤氣量。停煤氣時,應先關閉所有的燒嘴,然后停鼓風機。
10.35.7 固定層間歇式水煤氣發生系統若設有燃燒室,當燃燒室溫度在773K(500℃)以上,且有上漲趨勢時,才能使用二次空氣。
10.35.8 煤氣系統的各種塔器及管道,在停產通蒸汽吹掃煤氣合格后,不應關閉放散管;開工時,若用蒸汽置換空氣合格后,可送入煤氣,待檢驗煤氣合格后,才能關閉放散管。但不應在設備內存在蒸汽時驟然噴水,以免形成真空壓損設備。
10.35.9 送煤氣后,應檢查所有連接部位和隔斷裝置是否泄漏煤氣
10.35.10 各類離心式或軸流式煤氣風機均應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應選用符合工藝要求、性能優良的風機外,還應定期對其動、靜葉片及防喘震系統進行檢查,確保處于正常狀態。煤氣風機在啟動、停止、倒機操作及運行中,不應處于或進人喘震工況。
10.36 煤氣設施的檢修
10.36.1?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并將內部煤氣吹凈。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應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煤氣輸入、輸出管道必須采用可靠的隔斷裝置。
10.36.2 進人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檢測一氧化碳及氧氣含量。經檢測合格后,允許進入煤氣設施內工作時,應攜帶一氧化碳及氧氣監測裝置,并采取防護措施,設專職監護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30mg/m3(24ppm)時,可較長時間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過50mg/m'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h;不超過10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0.5h;在不超過200mg/m3時,入內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5min~20min。
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部工作的時間間隔至少在2h以上。
10.36.3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應早于動火或進塔(器)前0.5h,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應重新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0.5h,也應重新分析,取樣應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當煤氣比重大于空氣時,取中、下部各一氣樣;煤氣比重小于空氣時,取中、上部各一氣樣。
10.36.4 打開煤氣加壓機、脫硫、凈化和貯存等煤氣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時,應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36.5 帶煤氣作業或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應取得煤氣防護站或安全主管部門的書面批準。
10.36.6 帶煤氣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等危險工作,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應有煤氣防護站人員在場監護;操作人員應佩戴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系信號、煤氣壓力表及風向標志等。
(2)距工作場所40m內,不應有火源并應采取防止著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m以外。
(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層潤滑油脂的鐵制工具。
(4)距作業點10m以外才可安設投光器。
(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筑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10.36.7 在煤氣設備上動火,除應遵守12.36.1和12.36.2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設備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動火部位應可靠接地,在動火部位附近應裝壓力表或與附近儀表室聯系。
(2)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除應遵守1.35.2~1.35.3 的規定外,還應遵守:用可燃氣體測定儀測定合格,并經取樣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含氧量;將煤氣設備內易燃物清掃干凈或通上蒸汽 ,確認在動火全過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10.36.8 電除塵器檢修前,應辦理檢修許可證,采取安全停電的措施。進入電除塵器檢查或檢修,除應遵守本標準有關安全檢修和安全動火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事項:
(1)斷開電源后,電暈極應接地放電;
(2)入內工作前,除塵器外殼應與電暈極連接;電除塵器與整流室應有聯系信號。
10.36.9 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10.36.10 加壓機或抽氣機前的煤氣設施應定期檢驗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應采取措施后,才能繼續使用。
10.36.11 在檢修向煤氣中噴水的管道及設備時,應防止水放空后煤氣倒流。
11危險化學品儲存柜
11.1儲存柜可按等級分為黃色、紅色、藍色或白色、灰白色、灰色五種。黃色柜用于存放易燃液體,紅色柜用于存放可燃液體,藍色或白色柜用于存放腐蝕性液體,灰白色柜用于存放毒害品,灰色柜用于存放壓縮氣體氣瓶。
11.2儲存柜的制作材料應采用堅固耐用的不燃材質。處于腐蝕性環境或存放酸、堿等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柜還應采取防腐措施。
11.3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柜體應符合靜電接地規范要求,周邊電氣設施符合防爆要求。
11.4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儲存柜應在柜體兩側分別設置固定式帶阻火功能的上下通風孔,其中阻火功能檢測宜符合 FM6050測試要求,毒害性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的排氣孔應通過凈化后排至室外安全地帶。
11.5儲存柜應放置在相對固定、獨立的場地,周邊無明火、散發火花地點和表面熾熱設備,地面應平整。若有多個存放物品性質相近的儲存柜放置在一起,每個柜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5厘米。
11.6儲存柜上應有信息牌說明存放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名稱和數量,張貼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應急處置卡及安全操作規程,并在附近設置滅火毯、吸油毯等應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護服等個體防護裝備。滅火器、洗眼器和噴淋器的設置可與所在場所一體化考慮或根據儲存物品的理化性質按要求單獨設置。
11.7儲存柜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上應貼有符合規定的化學品標簽。
11.8儲存柜內的危險化學品應采用密封容器盛裝。儲存柜內不得儲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相互禁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存混放。對滅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化學品應設置專柜儲存。嚴禁存放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與存放易燃、可燃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相鄰擺放。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還應符合國家儲存此類物品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11.9在儲存柜內不應進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等。
11.10易燃液體儲存柜、可燃液體儲存柜、腐蝕性液體儲存柜及毒害品儲存柜的單柜最大容積不宜超過455升,壓縮氣體氣瓶儲存柜的單柜最大容積不宜超過220升。儲存于儲存柜的甲、乙類危險化學品總存放量不得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3.1.2條及條文說明的最大允許量。
12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置
12.1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環節、種類、數量、性質等進行分析,采取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制定安全處置方案。
12.2危險化學品使用裝置和設施在處置和拆除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并編制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括危險性識別、風險評估、制定風險防控措施,采取隔離、封閉、惰性氣體保護、化學中和、檢測監控等有效措施,確保處置和拆除過程安全。
12.3應當委托具備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進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12.4應當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對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12.5危險廢物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廢物儲存設施內。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其他危險廢物必須裝入容器內貯存。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12.6廢棄危險化學品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確保廢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