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監管局關于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來源 :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2-15?分享到:?
深安監規〔2018〕6號
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安監〔2017〕181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培訓管理工作,我市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登記及信息公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范圍
(一)在我市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所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活動的安全培訓機構;
(二)在我市從事《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活動的安全培訓機構。
二、登記內容
安全培訓機構對照《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 8011-2016,詳見附件1),如實登記場所條件、師資力量、培訓項目、教學管理等信息。
三、登記程序
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和信息公開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負責日常管理,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統籌指導,登記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訓機構向轄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安全培訓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培訓場所所在區(新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遞交《安全培訓機構登記表》(附件2)及《承諾書》(附件3),并在“深圳市安全培訓機構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相關信息,安全培訓機構應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進行登記。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收到安全培訓機構的申請后,對安全培訓機構信息進行登記,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登記的信息,如發現培訓機構存在虛報信息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信息公開
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在每月10日前,將安全培訓機構信息及核實情況上報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在每月15日前,通過局官網統一向社會公開全市安全培訓機構基本信息。為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提升培訓質量,市安全監管局將定期公布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和誠信等信息。
五、其它
如安全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發生變化,安全培訓機構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轄區安全監管局,轄區安全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報市安全監管局。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 8011-2016)
2.安全培訓機構登記表
3.承諾書
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