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深圳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深安監規〔2018〕1號
深圳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強化落實黨委政府領導、屬地和部門監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堅決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責任體系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安委會對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各區黨委政府(含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下簡稱為區黨委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下簡稱市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的警示提醒、告誡指導或督促糾正性約見談話。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區安委會及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制度有關要求制定本轄區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辦提請市安委會領導對相關區黨委政府或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責任落實:
(一)被市安委辦約談,仍未落實國家、省和市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的;
(二)管轄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管轄職責范圍內1年內發生2起以上(含本數,下同)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
(五)同一生產經營單位30日(以下無特別說明,均為自然日)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種疑似職業病、職業病病人共計50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群眾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
(六)本行業領域、本轄區發生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七)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辦直接對相關區黨委政府、市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分析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責任落實:
(一)未落實國家、省和市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的;
(二)管轄職責范圍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同一生產經營單位30日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種疑似職業病、職業病病人共計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群眾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
(四)遲報、漏報、瞞報事故信息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五)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不力,導致事故級別上升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經上級督辦或媒體曝光后仍未能及時有效治理的;
(七)半年內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上升幅度超過20%的;
(八)本行業領域、本轄區發生市領導批示或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安全生產事故的;
(九)市安委辦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約談對象是各區黨委政府、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任約談小組組長,視情況組織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技術專家參加;約談對象是各區黨委政府、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由市安委會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市安委辦領導任約談小組組長,視情況組織市有關部門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技術專家參加。
第七條 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被約談條件的,由市安委辦提出約談計劃,組成約談小組進行約談。如有多個約談對象,經約談小組組長同意,可進行集體約談。
(二)市安委辦向約談對象所在單位(下簡稱被約談單位)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應注明被約談單位、約談對象、約談原因、約談時間和約談地點等事項。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通知被約談對象接受約談。
(三)被約談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安委辦報送參加約談人員名單和匯報材料。
(四)約談會議由約談對象匯報有關情況,約談小組成員可就有關問題進行質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議,約談對象應作出落實整改要求的承諾。
(五)約談會議結束后,市安委辦制定印發會議紀要,并做好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第八條
被約談單位匯報材料的內容應包括:出現被約談情形的解釋說明及原因分析;本行業領域、本轄區、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九條
約談結束后,市安委辦將約談情況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被約談對象要在約談會議結束后30日內,將落實約談要求情況書面報告市安委會。
約談對象是各區黨委政府、市有關部門的,市安委辦將約談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并根據考核方案細則進行扣分,約談會議紀要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紀檢監察機關;約談對象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市安委辦將按照有關規定將約談情況納入全市安全生產誠信體系信息管理。
第十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原則上不得請假。如確實無法出席的,應親自向約談小組組長請假。
約談對象是各區黨委政府、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市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
約談對象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市安委辦予以通報批評,并從通報批評之日起1年內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監察對象。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自2018年2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