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
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
意見》的通知
?粵安監〔2014〕59號
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深圳市經貿信委,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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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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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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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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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政府令第16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程序法定的原則;
(二)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過罰相當的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全面分析、綜合裁量、合理確定的原則。
二、法律適用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三、處罰種類
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處罰種類的,不得改變行政處罰種類。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多種行政處罰應當并處的,除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外,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予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四、不予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從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安全監管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部門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六、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包括2次)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五)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人身死亡(包括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尚未構成犯罪的;
(八)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十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七、復合情形
既有從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經分別裁量、比較分析后作出處罰決定。
八、一般情形
對于無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的種類、幅度予以處罰。
九、金額標準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的50%;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的50%。
????十、合并處罰
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一)溝通機制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得知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溝通。溝通意見達成一致的,實施行政處罰;溝通意見不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后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人在不同地區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準備或者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案件中涉及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人,并且其它安全監管部門準備或已經對其中的一個以上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的。
十二、案件移交
違法行為屬于其它行政機關管轄的,要及時予以移交。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據規定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十三、救濟權限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十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上級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規定的情況下,制定本地, 區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原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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